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关于评选2008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为了树立先进典型,鼓励在校学生积极进取、勤奋学习、励志成才,进一步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院开展“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二00八届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院二00八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的7%-8%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投身“爱祖国、爱福建、爱家乡”活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思想进步,品行优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在校期间,曾获得院级、校级或更高级别的先进个人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成绩优秀,没有重修、补考科目,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前15%,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专业前15%。
4、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体育达标,身心健康,综合素质良好;生活作风严谨,朴素大方。
5、在校期间,在科技创新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学生,经各系推荐并报学院审核,可以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三、评选工作安排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应建立在对学生德、智、体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凡符合条件的二00八届毕业生均可向各系辅导员报名,也可由所在班级、系推荐,经各系初评后上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经审核、公示,由学生工作部研究批准。
2、报名或推荐时间:2008年5月27日至2008年6月5日;
各系初评时间为:2008年6月5日至2008年6月8日;
报送材料至学院就业指导中心时间:2008年6月12日之前;
学院学生工作部审核及网络公示时间为:2008年6月12日至2008年6月18日;
3、优秀毕业生申请者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2000字左右的个人事迹材料,成绩单复印件、各类证书汇总表(由辅导员签字、系印章),各系毕业班辅导员负责审查、汇总学生相关材料,并填报《优秀毕业生各系汇总表》。
4、被授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二00八届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若有不符合优秀毕业生条件的表现,学校将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注意事项
1、《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优秀毕业生各系汇总表》和个人事迹材料要同时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本上报。于6月12日之前统一把报名参选优秀毕业生的所有材料包括汇总数据库交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中填写的专业名称指学生所在专业的全称。
3、《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审批表》、《优秀毕业生各系汇总表》及个人事迹样本说明可从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就业信息网最新资讯栏下载。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生工作工作处
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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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先进事迹样本.doc(31 k) 下载次数:195
附件:优秀毕业生汇总表格.xls(21 k) 下载次数:178
发布者:jiuyezhidao 发表时间: 2008-05-27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