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毕支(2009)49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6〕73号)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9〕212号)精神,为推动我省人才市场"1211"工程建设,决定招募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试点单位从事"支农"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任务和方式
招募5名高校毕业生分别安排到泉州市安溪县、三明市梅列区、南平市松溪县、龙岩市永定县、宁德市霞浦县5个我省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试点单位从事"支农"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
招募工作由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试点单位所在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按照本通知精神具体组织实施。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良好,熟练掌握计算机信息网络相关知识和技能;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84年7月1日后出生),研究生学历的可放宽至28周岁(1981年7月1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
三、招募原则和程序
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考虑回生源地毕业生、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并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组织报名。各有关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制订招募方案,报省"三支一扶"办审定后,统一在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和当地相关网站面向社会发布,采取网络报名或现场报名的方式组织报名。
(二)审查考核。由各有关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考核,确定参加体检高校毕业生人选,报省"三支一扶"办审定。具体审查考核办法由各有关县(区)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三)组织体检。经省"三支一扶"办审定后,由各有关县(区)人事局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对入选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应符合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健康状况要求(参见闽委办〔2006〕73号)。体检所需费用由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试点单位所在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承担。
(四)确定人选。各有关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根据考核和体检情况,确定人选,面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招募人员。
(五)签订协议。由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组织毕业生签定《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六)派遣报到。由各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派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试点单位报到。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置工作。
四、其他
(一)各有关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要高度重视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试点单位从事"支农"服务工作,保证招募质量,整体招募工作务必于10月底前完成。
(二)招募到我省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试点单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纳入我省2009年省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管理,享受同等待遇。毕业生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和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省"三支一扶"办承担。
(三)各有关县(区)人事局("三支一扶"办)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毕支〔2007〕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毕支〔2008〕30号)有关规定,做好招募到我省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试点单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福 建 省 公务 员 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二оо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