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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我院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5-11

为做好2011年我院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确保毕业生有序离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派遣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我院就业派遣时间为627-28,届时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二、工作要求

(一)关于就业登记和就业方案报送。

继续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以下简称公共网)进行就业方案编制、报到证签发和就业统计。由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负责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各有关学校,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我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52号)要求,在办理签发报到证手续前,依托公共网完成毕业生就业登记和就业方案报送工作。

各有关学校生源经我局核验后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生源)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二)关于就业材料报送。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时,须审核《就业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类型为已签约、国家和地方项目("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和选调生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服务社区计划)、接收函、灵活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类型为已签约、接收函的,学校须提供相应的《就业协议书》、接收函、灵活就业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到北京、上海、广东等省、直辖市和广州、深圳、珠海、厦门等市就业的毕业生,还须提供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到事业单位就业的,按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还须提供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意见。办理人才储备的毕业生,在就业登记时就业类型登记为已签约,但不列入就业率统计范畴。

(三)关于毕业生档案转递。

高等学校毕业生在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相应转至就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就业类型为"待就业"的省内院校省内生源毕业生,各学校应将其户口转回其家庭所在地,档案统一转至生源所在地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

三、其它事项

《报到证》每张工本费1元,可现金缴纳或转帐。现金缴纳的请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时一并缴交;转帐的请转至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屏山支行,帐号:116020100100003569),注明"报到证款"。办理派遣手续时,请出示缴款票据或转帐通知单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