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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新政促高校毕业生就业
时间:2012-05-21

30条新政促高校毕业生就业

日前,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2〕23号),提出六个方面三十条政策措施,多管齐下力促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这些举措包括:提高省级项目补贴,鼓励基层一线就业;实施 “创业引领计划”,支持建设创业孵基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组织万名毕业生就业见习等。

鼓励基层一线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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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项目补贴普遍提高

企业招收毕业生有优惠

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选拔2634名、“三支一扶”计划招聘500名、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招聘300名、服务社区计划招聘300名。适当提高服务基层毕业生生活待遇。从2012年起,参加省级服务基层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其服务期第一年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200元,服务期第二年的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提高400元。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时,安排专门职位定向招收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省和设区市机关、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除特殊职位外全部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资助计划,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小企业和生产一线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家庭困难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 “创业引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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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名毕业生接受培训

支持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依托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为1万名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重点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支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

完善落实创业优惠政策。按照闽政办〔2011〕175号文件要求,出台配套措施,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扶持政策力度。

深入实施创业引领计划。建立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大学生创业园,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办公场地、成果转化、导师扶持等服务。

举办第四届海峡两岸大学生创业项目对接洽谈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对接平台。实施千名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加大对大学生创业在资金贷款、导师辅导等方面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的作用。

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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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名毕业生就业见习

参加职业培训有补贴

多渠道、多形式举办现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和校园招聘会。组织乡镇(社区)卫生院、幼儿园等基层单位到高校开展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服务。

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其中省级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省级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适当提高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对省级千名就业见习计划予以经费补贴,并继续对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予以经费补助。鼓励见习单位吸纳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做好新疆昌吉州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来闽实习工作。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培育高校毕业生网络就业市场,实现供求信息互联互通,提升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