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指导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08届毕业生关于就业违约与补办协议书的管理规定
时间:2008-09-11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08届毕业生关于就业违约与补办协议书的管理规定

一、就业违约

1、教育部规定,学校在制定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时,要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道,降低违约率,维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诚信就业。

2、毕业生要慎重签约,一般情况下不能违约。在现在的就业形势下,我们的品牌就是我们毕业生的能力、素质和信誉。毕业生违反就业协议事件的发生,会对学院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心目中的信誉造成破坏,会对大多数毕业生的顺利就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学院以后几届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3、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不论是否经学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盖章),毕业生如因故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违约手续。

4、已签订就业协议,又考取为专升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录取为公务员,需征得原签约单位的书面同意后,并将公函(原件)交给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院可以不作违约处理。

5、学院原则上不受理已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已被部队、高等学校录用的毕业生的违约申请。

6、要求违约的毕业生,须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原接收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违约公函(原件),向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大学毕业生解除协议申请表》,先征得辅导员书面同意后,交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学院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续齐备”的原则在每周周五上午集中审批,请毕业生提交《解除协议申请表》并于次周周五下午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领取补办的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的补办

1、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福建省人事厅各执一份,复印无效。各院系按“福州大学阳光学院2008届毕业生生源情况表”发放协议书,学院依据协议书编号对毕业的签约进行管理。

2、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本人就业协议书。凡遗失后要求补发的,均须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福州大学毕业生补办协议书申请表》,承诺不隐瞒事实真相并签字,在征得学院党委副书记和辅导员的书面同意后,将补办申请表交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

针对不同情况的具体补办手续:

(1)若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约,而用人单位不慎遗失就业协议书的,必须由用人单位出具公函予以证实,学院在所有手续齐备后,每周五下午予以补发,要求毕业生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写明该单位名称。

(2)若毕业生称尚未与用人单位签约,则在学院就业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无用人单位、老师或同学等提出异议的,则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为次周周五下午。

(3)若毕业生隐瞒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事实,又以协议书遗失为由申领新的协议书,一律按违约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用人单位。

(4)伪造就业协议书的、私制公章的毕业生,将由学院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针对(3)、(4)两种情况,以及毕业生再次发生违约行为,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视情节轻重,报福建省人事厅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工作,该生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008年3月24日

发布者:jiuyezhidao 发表时间: 2008-03-24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