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奖学金管理条例
阳光 学 〔2016〕20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促进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上级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社会类奖学金和学院类奖学金三种。
国家类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
社会类奖学金是指由热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学院类奖学金由学院设立,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等。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单项奖学金用于鼓励特长突出的学生。四年制学生评比时限为第一学年到第四学年上学期,共计七个学期。两年制学生评比时限为第一学年和第二学年上学期,共计三个学期。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生”是指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本条例主要适用于学院类奖学金的相关工作。国家类奖学金和社会类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院设立的其他相关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成立阳光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党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财务部负责人共同组成,负责制定与修改《阳光学院奖学金管理条例》,审核奖学金的发放。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奖学金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系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由系领导(包括系主任、系副主任、系主任助理、系办公室主任等)、辅导员、学生代表共同组成,负责奖学金评定、公示及解释、咨询与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本人申请或他人推荐,班级评议,系评委会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领导审批,奖学金发放。
第七条 有申请资格的学生必须填写《阳光学院奖学金申请表》、《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申请表》,经审批后授予奖学金,申请表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来源:学院每年抽取所收学费的1.6%,作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四年制学生第七学期或两年制学生第三学期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科目少于三门的,不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各系可在毕业班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额度内对通过与专业相关资格考试或在学科竞赛中获奖的毕业班学生进行奖励,每生奖励金额不超过500元。与专业相关资格考试或学科竞赛的名称须上报学院审批。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原则上应该在每学期开学二个月内评定完毕并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和单项奖学金证书由学院统一印制。
第九条 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二)道德品质良好,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一)评比学期内因违纪受到处分者;
(二)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休学或者保留学籍者;
(四)未注册者。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非毕业生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参评非毕业生总数的3%、5%、10%;
(二)毕业生一、二、三等奖分别占参评毕业生总数的2%、4%、8%;
(三)奖学金金额:由于各年级收费标准不同,奖学金金额另定。
(四)评比所在学期所修习必修课程出现不及格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标准:
(一)各等级奖学金评定标准:
1.一等奖学金:评比比率3%。
(1)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中居前10%(含,下同);
(2)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前5%。
2.二等奖学金:评比比率5%。
(1)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中居前20%;
(2)加权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前10%。
3.三等奖学金:评比比率10%。
(1)学期综合测评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中居前30%;
(2)加权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总数的前30%。
(二)评比中如果有一项条件不符合标准,降低一个参评等级评比。评比条件都符合,以学分成绩排名作为评比标准,如学分成绩相同,以综合测评排名作为第二评比标准。
第十二条 毕业班学生在离校前通过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且被正式录取,或成功申请赴境外攻读硕士学位且雅思成绩高于6.5分(或托福成绩高于91分)、专业平均成绩高于75分的,可申请考研鼓励奖。每人奖金2000元。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进取,提高综合素质和专项才能,奖励在专项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的来源:学院每年抽取所收学费的0.4%,作为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包括:德育单项奖、学习单项奖、体育单项奖、文艺单项奖、学术科技单项奖等五项,申报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评比期内未受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二)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努力,评比期间没有未通过科目。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按学期评定,颁发阳光学院单项奖学金证书。单项奖学金可以与优秀学生奖学金同时获得,除体育单项奖,其他单项奖学金每人每项奖金200元,每人每学期获得的单项奖最多不超过2项。
第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的种类与具体条件:
(一)德育单项奖,获奖者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1.在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2.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赞扬,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
(二)学习单项奖,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3%。
评比学期学习成绩较上学期进步很快,排名提高30%者可以申请。
(三)体育单项奖,获奖者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3%。
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体育比赛中为学院争得荣誉者可以申请。
(四)文艺单项奖,获奖者不超过参评总人数的3%。各系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基本情况上报院学工部,由院学工部进行评定。
在院、校以及校级以上各类文艺比赛中为自己所在集体争得荣誉者可以申请。
(五)学术科技单项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就可申请:
1.经相关部门鉴定取得发明创造成果者,或者在核心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2.在“互联网+”、“挑战杯”等国家正式举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英语、数学、计算机、经济学或其他学科知识竞赛、各种技能竞赛的竞赛中,获得省级或者省级以上表彰(国家英语四、六级、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以下不包括在内,成功参赛奖、鼓励奖、优秀奖等非正式等级奖项不具备参评资格)者。
第十八条 所有竞赛(学习竞赛、体育竞赛、文艺竞赛)单项奖学金奖励项目的主办单位只能是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以奖状或证书的署名和印章为认定依据。
第十九条 具备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阳光学单项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初审后,上报阳光学院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核,经院领导批准,财务部执行发放。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材料虚假,一经查实,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的基本内容
综合测评是对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每学期综合能力进行全面测量和评定的办法,具体分为智育测评和素质测评,其中素质测评详细分为德育测评、文体测评和综合能力测评。
综合测评是学生获取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一项评比依据。
第二十一条 智育测评
(一)智育测评的内容及计算:
智育测评主要评价学生一学期学习的全部课程(含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成绩。
智育测评总分=学习成绩加权平均分
(二)学习成绩分计算公式:
学习成绩分=一学期各课程学分积总和/一学期各课程学分总和。
其中,课程学分积=该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
计分办法如下:
百分制评定成绩的不必换算,直接套入公式计算学分积,未通过科目按照实际分数计算,必修课缺考按照0分计算,公共选修课未取得学分不计入成绩。缓考成绩按照实际分数计算,算正常考试获得的学分。
考试课程成绩按五级记分制的优一门95分,良一门85分,中一门75分,及格一门60分的标准换算;考查课按合格与不合格计,合格一门按75分计,不合格按重修,分数计为50分。
第二十二条 素质测评
素质测评主要分为德育测评、文体测评和综合能力测评三部分,德育测评评价了学生在思想道德、遵守纪律、集体观念、劳动表现、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文体测评评价了学生在文艺、体育等方面的表现情况;综合能力测评评价了学生在学习能力、表达能力、社会工作能力、科研创新能力以及其他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素质测评的评定:
1.素质拓展总分=基础分+奖励分-扣分;
2.素质测评的基础分为60分。
(一)德育测评加分标准
1.思想道德
(1)勇于同不法分子作斗争表现突出者,每人次奖励10分。
(2)舍己救人,救死扶伤表现突出者,每人次奖励10分。
(3)无偿献血者,每人次奖励4分。
(4)救护和保护公物表现突出者,每人次奖励10分。
2.集体观念
(1)获“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分别奖励2分。
(2)获省级、市级、院级“先进班级”或“先进团支部”称号的,所在班级无任何违纪的成员每人分别奖励6、5、4分。
(3)其他以班级、团支部或宿舍等集体为单位获得省级、市级、院级的各种荣誉称号或表彰的,所在班级无任何违纪的成员每人分别奖励6、5、4分。
3.公益活动
(1)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学雷锋、迎接新生工作等活动者每人每次奖励2分。
(2)主办方邀请或要求参加活动(各种讲座、报告、比赛观众等)的人员,每人每次奖励1分。
(3)积极参加院内外义务劳动(由组织方提供资料),每人每次奖励1分。
4.社会工作
(1)担任学院院、系学生组织第一负责人等相应级别职务每学期奖励5分;担任第二负责人等相应级别职务每学期奖励4.5分;担任楼长、部长、艺术团各部(队)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国旗班班长等相应级别职务,每学期奖励4分;担任副部长、副楼长、副班长、副团支书等相应级别职务,每学期奖励3.5分;担任班级其他班委、宿舍长、社联干事、两委干事、楼管会干事、艺术团成员、院广播电台工作人员等相应级别职务,每人每学期奖励3分;担任学生干部身兼多职者,累计职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8分。
(2)入选国旗班旗手者,能按时参加升旗仪式,态度认真负责,每人每学期奖励3分。
(3)认真完成院、系布置的临时性社会工作者,每人次奖励1分,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8分。
(4)各类学生组织的各级负责人担任社会工作职务加分不与作为个体的个人参加具体活动加分冲突。
5.荣誉表彰
(1)获省、市、院、系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者,分别奖励6、5、4、3分。
(2)受院、系表彰的其他各类先进分子,每人次奖励1~3分。
6.扣分标准
(1)凡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论或行为者,德育总分以0分计。
(2)损坏公物者,每人次扣5分。
(3)参加院、系学生大会缺席者,每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者扣0.5分,班会缺席者每次扣1分。
(4)旷课但未达到行政处分的,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
(5)受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6)违反学院作息制度,熄灯后无故夜迟归者,每人次扣1分,夜不归宿者,每人次扣2分。
(7)卫生检查不及格的宿舍,该宿舍成员每人次扣1分,三次以上每人次扣1.5分;未参加该宿舍卫生劳动者,每人次扣2分。
(8)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光盘者,在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内容者,学年德育测评不合格;打麻将者,每人次扣5~10分。
(9)在学生宿舍区起哄,摔酒瓶等物者,每人次扣6分。
(10)违章用电,违规使用各种器具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人次扣4分。
(11)拨弄是非,制造事端、矛盾,引起同学或集体不团结者,每人次扣4分。
(12)对院、系派出的执行公务的人员进行阻扰、讽刺、漫骂者,每人次扣4分;执行任务的人员如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每人次扣4分。
(13)受院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分别扣10、15、20、25分。
(二)文体测评加分标准
1.文艺
(1)作为表演或参赛者积极参加院系各类文艺(含英语节各类比赛)演出或比赛者每人次奖励2分,获得名次者,按一、二、三、……等名次顺序每人次奖励4~0.5分(级差0.5分),获得各种单项奖的每人次奖励2分。
(2)在院级以上各类文艺比赛中获奖,按(1)加倍给分。
2.体育
(1)参加市级各类体育比赛者每人次奖励4分,获奖者(包括团体项目),按一、二、三……等名次顺序分别奖励8~1分(级差1分)。院、系级各类比赛奖励分按以上标准减半给奖。
(2)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体育比赛中获奖,按(1)标准加倍给分。
(3)破校级田径记录者,每人次奖励10分。破省级以上记录者,每人次奖励12分。
(4)获国家一级运动员称号者,一次奖励15分;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者,一次奖励10分。
3.扣分标准:
(1)无故不参加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的,每人次扣2分。
(三)综合能力测评奖励标准
1.课外学习能力奖励标准:
(1)在院级及以上级别组织的有关学术方面的学科竞赛、智力竞赛、知识竞赛中获奖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级别/ 等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第一名) |
二等奖 (第二名) |
三等奖 (第三名) |
单项奖 |
优秀奖 (入围奖) |
国际级 |
50 |
45 |
40 |
35 |
30 |
25 |
国家级 |
40 |
35 |
30 |
25 |
20 |
15 |
省级 |
30 |
25 |
20 |
15 |
10 |
5 |
市级 |
20 |
16 |
12 |
10 |
5 |
4 |
院级 |
10 |
8 |
6 |
4 |
3 |
2 |
(2)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10分,第二作者每篇奖励7分,第三作者以后每篇奖5分;在校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科普文章者,按以上标准减半给奖。
(3)在校期间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者加2分,600分以上(含)者加4分;在校期间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者加3分,600分以上(含)者加6分;英语专业学生过专业八级者加6分。以上是指在通过的学期加分。其他日语、法语等获得相关证书者,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加2~6分。
(4)参加国家计算机一、二、三、四级考试,合格者一次性分别奖励1、2、4、5分;优良者一次性分别奖励2、3、5、6分。
2.表达能力奖励分
(1)参加院级演讲、辩论比赛获得名次者按按一、二、三、……等名次顺序每人次奖励4~0.5分(级差0.5分)。获得单项奖的,每人次奖励2分;系级演讲比赛获得名次者减半加分。
(2)代表学院参加校外演讲赛、辩论赛等获得名次者按一、二、三、……等名次顺序每人次奖6、4、3分。获得单项奖的,每人次奖励4分。
(3)院电台优秀播音员、优秀记者、优秀编辑每人次奖励2分。
(4)院级大型文艺演出等的节目主持人每人每次奖励2分。
(5)在院报、院刊、团刊上发表文章者,每人每篇奖励2分。在系刊等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每人每篇奖励1.5分。
(6)院系级各类征文比赛中获得名次者按一、二、三等名次每人次奖励2、1、0.5分,院级以上各类征文比赛获得名次者,加倍给分。
3.社会工作能力奖励分
(1)以班级或团支部承办院级活动,积极健康、影响广泛、效果好的,所在班级或团支部积极参与的成员每人次奖励1分;班委或团支委每人次奖励2分。
(2)积极组织、策划各类社会活动,积极健康、影响广泛、效果好,每人次奖励0.5~4分。
(3)获获省级、市级、院级先进班级体称号的,每次班长或团支书分别奖励3、2、1分。获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奖励5分。
(4)在各类比赛或活动中被评为优秀组织奖的,每次组委会成员或主要负责人每人次奖励1~3分。
(5)其他反映社会工作能力的按实际情况奖励0.5~2分。
4.科研创新能力奖励分
(1)在学院科技节上获得名次者,按一、二、三、……等名次顺序分别奖励4~0.5分(级差0.5分)。
(2)获得市级科技成果奖或发明创造者,每人次奖励4分;获得省部级的奖励8分;获得国家级的奖励12分。
(3)在全国的科技(论文)作品中获得名次者,按一、二、三等名次分别奖励12、8、6分;省级的奖励6、4、3分;市级的奖励3、2、1.5分。
(4)在“互联网+”、“挑战杯”等国家级各类大学生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按一、二、三名次,小组成员分别奖励12、8、6分;省级的奖励6、4、3分;校级的奖励3、2、1.5分。
(5)协助导师完成科研课题并获奖的,每人次奖励0.5~3分。
(6)在科研、学术、教学、管理等方面有创造性思维,为学院的改革提供创造性方案并被采纳的,每次奖励2~10分。
(7)获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办的能反映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奖项,按实际情况奖励0.5~12分。
5.其他能力
其他有突出表现的,按实际情况奖励。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的计算
(一)综合测评总分=智育总分×80%+素质测评总分×20%
毕业生综合测评总分=各学年综合总分之和/学年数
(二)素质拓展总分以标准分进行计算,最高分为100分,最低分为60分。具体计算公式为:
学生X的素质测评总分=(100-60)/(A-B)×(X-B)+60 ;其中A表示学生X所在年级专业的全部学生中素质测评原始得分的最高分,B为学生X所在年级专业的全部学生中素质测评原始得分的最低分,X为学生X本人的素质测评原始得分。
(三)同一项目不能在不同测评内容同时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的组织实施及要求
(一)各系要成立由辅导员、学生干部组成不少于7人的系测评小组,负责全系学生测评工作;班级要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不少于5人的班级测评小组,负责本班学生测评工作。
(二)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新学期第一周以班级为单位对上一学期进行测评,测评结束后,以系为单位,按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数据和报表送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综合测评工作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各系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和管理。平时要做好基础资料的记录、收集、整理和录入工作。测评前要做好动员工作,向学生讲明测评的意义、内容、评分标准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测评结果应进行公示。对学生提出的意见要认真对待,差错或欠妥之处应予纠正,对不合理的意见要做好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
(五)每学期的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各类评优、表彰等的主要依据。在校期间的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优秀毕业生以及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6年9月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