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阳光 学 字〔201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确保贫困学生得到必要的资助,特制订本办法,以规范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条 勤工助学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努力学习,且愿意通过诚实劳动获得相应报酬,自食其力完成学业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位贫困学生只能安排一个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一)学业成绩较差或本学期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者;
(二)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者;
(三)有挥霍浪费的不良行为者;
(四)弄虚作假,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不属实者。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调查研究、制定政策、领导协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全院勤工助学的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系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由各年段辅导员组成。负责校内勤工助学对象的资格审查、公示及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审批;负责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把严格管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成长;定期分析、检查、总结勤工助学情况,并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汇报。
第三章 勤工助学管理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人员的审批和岗位调配。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原则上于开学初安排就绪,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辅导员汇总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如有勤工助学学生欲中途退出,需提前一星期向辅导员和学生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勤工助学岗位。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工作安排、指导、考勤。学生工作部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于在勤工助学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态度不端正、责任心不强、未能较好完成任务的学生,可酌情扣罚工资直至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第十条 为了确保勤工助学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学院每年从培养费中划拨专款作为勤工助学活动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勤工助学岗位工资标准、完成质量确定学生实际获得勤工助学工资于每月20日上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由学生工作部统一造表报送财务室,于次月5日前发放完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