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条例
阳光 学 字〔2015〕8号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细则:
1.入学以来补考科目不得超过1门,且无任何科目补考未通过;
2.上学年学习成绩优秀,无补考科目;
3.须由班级民主评议及辅导员鉴定确认本人家庭经济困难并且在校生活俭朴。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