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条例
阳光 学 字〔2015〕6号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成人高校普通班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三)国家奖学金评比细则
1.以上一学年专业成绩及获奖情况作为主要评比依据,同时参考往年的学习成绩及获奖情况。
2.入学以来无补考科目,原则上每个学期皆获得学院奖学金,且上学年须获得两次一等奖学金。
3.名额按照年级分配:四年级占40%,三年级占40%,二年级占20%,同年级之间进行比较。
(四)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报学院领导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